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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形势政策的思考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6:31:10 点击数:
--鼓楼区院侦监科科长 段庆霞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更好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量,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和规律,找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途径。 2001 年 9 月份,经上级领导部门研究决定,全市五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鼓楼区办理, 4 年以来,我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积极发挥审查逮捕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严厉打击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遵循 " 惩罚为辅,教育为主 " 的刑事诉讼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2 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67 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 40 %,其中作出无逮捕必要案件 108 人,占不捕总人数的 40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法律、法规学习,注重政策、立法精神的领会与掌握,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提升办案人员能力

  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倍加关注的问题,鼓楼区院侦查监督科的干警深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得好坏,与重视程度和付出的心血是成正比的,他们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由两名长期从事刑检工作的女检察官负责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做好相关的帮教矫治工作。

  2 、侦监科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会,邀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一道,分析近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探讨办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交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方式方法等等,共同探索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

  3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我们认真掌握并领会立法本意,以求在实践中不折不扣的执行,院里在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还为我们侦监科配备电脑并开通了互联网,让我们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向、指导思想,以及全国各地一些地方好的做法。

  4 、为办好未年人犯罪案件,除了正常的法律专业业务学习,我们还买来大量心理学方面的书籍,订购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等刊物,让干警不断学习青少年心理理论知识,从中了解和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并在业务学习时间安排专题讨论。

  5 、干警注意日常积累。有道是 " 处处留心皆学问 " ,侦监科的干警为了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是处处留心,如科里一名干警看了一部外国影片,描写的是一名中学生因家庭问题而辍学,而后走上犯罪道路的故事,便马上想到这个故事很有代表性,立即租来影碟邀全科同志一起观看,使大家从中得到了非常有益的启发。

  二、坚持慎捕、少捕的原则,努力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当一些未成年人冲破预防这道防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如何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作为我们执法机关,应该是首当其冲、义不容辞,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刑事政策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结合家庭、学校、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最大限度的挽救、感化未成年人,从而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思想上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刻不忘轻、缓、宽、细四字方针。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从思想上重视,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坚持。王斌检察长多次在全院会上强调,要我们特别是侦查监督科的干警时刻关注国家、社会、上级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和采取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不仅如此,他常常过问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我们办案时是否工作是否做细,处理结果是否体现从宽的原则,是否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保护、挽救的方针,是否通过办案缓和了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和谐。

  2 、树立能宽则宽、能缓则缓的办案理念,坚持严进宽出的办案制度。一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决定受理严格把关。经审查后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可不按犯罪处理的不予受理;对于事实不清缺少主要证据的不予受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做调解处理的不予受理。大胆使用公安厅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的《不予受理意见书》, 2005 年,不予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 案 8 人。二是在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时要慎重,能宽则宽。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胆使用无逮捕必要,特别是对于在校学生、初次犯罪、偶尔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以及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做嫌疑人家属、学校、所在社区的工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能保证诉讼进行的,坚决不捕。如今年我们就对张某等三人盗窃犯罪做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他们也非常珍惜检察机关给他们的机会,释放后在案件尚未完结之前,都能做到随叫随到,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且比以前更加努力学习,如我们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抢劫一案中,我们把韩某的家长和被害人家长召集到一起,在韩某家长表示真诚歉意并做出经济赔偿的基础上,求得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对韩某做出不捕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规范办案程序

  (一)是坚持“案前协调”制度。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鼓楼区检察院经与各分局多次协调,在克服自身案件多、人手少、办案条件差等方面困难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关注,为了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动增加自己工作量,要求各分局报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在报捕前和侦查监督科沟通,必要时在报捕前调阅卷宗材料,甚至一些拿不准的案件在是否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也要求办案单位和侦查监督科沟通,侦查监督科在听取公安机关汇报案情、阅卷后指导公安机关下一步工作,就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是否报捕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对于一些缺少主要证据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取得关键证据后才可以报捕。

  (二)与公安机关座谈,形成规范性文件

  1 、 该文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期限上优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符合刑事拘留延长条件的一律不得延长。

  2 、侦查监督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限制在 5 天之内,对于强奸、抢劫等一些暴力犯罪必须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坚持从快的原则,一般在 3 天之内做出决定,不仅如此,在做出逮捕决定的同时,要求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证据材料意见书,该意见书就捕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提出具体要求。

  3 、要求公安机关在捕后的一个月之内补充证据并在一个月之内移送审查起诉,除非特殊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2 个月的规定。

 4 、该文件进一步规定,负责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不得将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人混合关押,在看守所过渡期间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天。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缩短了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侦查羁押期限,使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尽快投入到改造、教育阶段,使其尽早回归社会,避免了由于在判决前的羁押期间过长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再次 受到成年犯罪人的教唆、影响,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的发生。

  四、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1 、青少年不仅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更是一个家庭的中心和重心。一个家庭是否拥有和睦、愉快的氛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中的孩子是否沿着健康、健全、正常的道路上发展。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每一个办案人办理每一个案件时不仅仅考虑案件的办理,同时要树立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孩子,面对一个家庭,促进建立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2 、鼓楼区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教育、挽救,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重在预防。侦查监督科的同志经常深入到辖区内各个学校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律知识送到社区,利用图片、板报以及办理过的案例生动形象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联系监狱服刑人员到学校现身说法,不仅如此,他们还定期到学校讲授法律课,结合案例,注重实效。

  3 、辖区各学校每学期至少一次邀请当地司法机关到学校现场开庭,选择未成年人涉及较多的盗窃、伤害、抢劫等案件,使未成年人既增长了法律知识又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往往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指导在校未成年人根据所学法律知识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达到自我教育的社会效果。

  4 、通过司法机关,让犯罪的未成年人现场说法,剖析自己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被押后对自由的渴盼的心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由的可贵,违法犯罪必受惩罚的后果,同时带学生参观少管所,通过参观,吸取他们失足的教训;主动到各个中小学担任法律课教师,法制副校长,结合案例举办法制课讲座,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开设法律咨询。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坚持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可用之才,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最好的保护,而做为司法机关,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采取宽严相济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辅的指导思想,应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办案原则;通过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挽救一个孩子,缓和一对矛盾,还原一个家庭,应是我们终极不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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