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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工作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6:30:31 点击数:
--顺河区院干警   盛宇超


  一、我国羁押制度的现状

  2001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66196 人,但当年仍有 7212 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超期羁押,更为重要的是有 38 件 45 人超期羁押 5 年以上仍未得到解决,其中羁押 8 年以上的 18 件 23 人。 2003 年高检院联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措施,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的适用是逮捕的一种自然结果,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之后没有专门的程序来决定羁押的程序。羁押的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羁押期限的延长一般要报人民检察院批准。而对于公安机关发现,另有新的罪行需要侦查时,羁押期限的延长则由公安机关内部作出决定即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这就意味着从刑事诉讼的开始控辩双方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国情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并没有实质的发展,正当程序保障要素的缺失,决定羁押适用或延长机关缺乏中立性,促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

  二、羁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一)羁押的存在具有正当的道德基础。基于人身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权利,羁押而具有了必要的道德正当性,当一个人的自由影响了社会中大部分人的利益时,那么这种自由必定要受到限制。所以只有当干预行为建立在共同道德中的社会责任原则基础之上时,它才具备了充分的正当道德性,因此羁押基于共同道德中的社会责任原则,它便具有充分的道德正当性。

  (二)羁押的存在具有正当的法律基础。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维持政治权威的具体体现,而政治权威也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羁押作为干预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手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丧失了法律基础的正当性,这也关系到羁押的实施能否带来公正,能否得到社会价值观的认同。

  (三)对于羁押标准的划定,即是羁押制度的规则。大体上有以下内容: 1 、准确界定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并确定正当程序保障,以防止羁押的任意性和违法性,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部门要把好这一关,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决定。 2 、规定必要和有效的救济程序。 3 、设立科学的赔偿程序。但在这三方面中,第 1 条的内容是最为关键的,这就需要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作决定时,慎之又慎。而侦查监督部门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作时要细心认真,同时又要胆大迅速。

  三、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

  1 、提高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的素质。随着我国加入 WTO 及改革开放的飞速进行,我国的法律思想也由传统走向世界,特别是近几年对于人权的世界性呼吁,作为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从不同方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不但思想上保持先进性,更要在业务上提高认识。我们要有终生教育的观念,与高校联合选派人员进行深造,进行多渠道、分层次的培训,并且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负责的人员要警告或处分,任用干部时要慎重。

  2 、完善内部工作制度。首先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再者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其中案件需要请示的,只能在羁押期限许可内进行,上一级机关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以便下级机关执行,确需请示的案件,而侦查或审查起诉的羁押期不够的,只能采用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进行,特别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再进行请示,对于需要报告审批的案件,也应当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完成报告。

  3 、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制度,缩短办案时间。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一定要在明确的界限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检察机关既是审查机关,又是监督机关,当需要征求其他机关意见时要抓紧时间,不可推诿拖拉,耽误时间,要明确时间就是公正的观念。

  4 、讲究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果。为了纠正超期羁押,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方法,如换押证制度、提示制度、催告制度等。这对纠正超期羁押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当继续坚持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除此之外,我们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应当从程序层面向实体层发展。第一,对于超期羁押的疑案,应当监督案件承办单位,依法作出终止诉讼,解除羁押的决定。第二,对于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监督案件承办单位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防止长期在看守所内超期羁押患有精神疾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实行定期检察制度,承担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检察,发现羁押期限已超过或者可能超过所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的期限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单位立即变更羁押措施。

  5 、要增强程序意识。作为检察机关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很强的程序意识,特别是诉讼期限的意识,无罪推定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督侦查机关,使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充足的保障。

  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要作很多工作,但把好了羁押这一关,就会使人民感到执法机关及国家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保护,使每一位公民深深的信赖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的公正性。只有做到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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