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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教养呈报及审批工作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7:02:23 点击数:
--顺河区院干警  潘平秋


    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驻开封市劳教所检察室对 2004 年元月至 2005 年底开封市劳动教养呈报及审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调查情况结果如下:

  2004 年元月至 2005 年底,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报劳动教养 446 人。经审查,批准劳动教养 397 人,占呈报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88% 。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中男性 337 人,占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84.4% ;女性 60 人,占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15.6% 。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我市的劳动教养呈报及审批工作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从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结构上看,年轻人所占比重较大。据统计:经审查批准劳动教养 397 人中,年龄 17 — 30 岁之间的有 126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31% ;年龄 30 — 40 岁之间的有 180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45.3% ;两者相加共计 306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76.3% ;年龄 41 — 55 岁之间的有 79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0% ;年龄在 56 岁以上的只有 12 人,仅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3% 。

  第二、从劳动教养人员的身份层次上看,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占主要成分。据统计:经审查批准劳动教养 397 人中,城市无业人员有 255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56% ;农民 124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31% 。上述人员文化层次均在高中以下,家庭收入水平低,缺乏就业能力和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从违法犯罪的性质上看,盗窃、吸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占绝大多数。据统计:经审查批准劳动教养 397 人中,有一般盗窃行为的 103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6.3% ;有吸毒劣迹的 99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4.9% ;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有 98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4.8% 。三者相加共计 300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76% 。

  四、从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况看,未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 397 人中,被送入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的有 266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67% 。所外执行 17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4.2% 。在逃 3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0.9% 。因吞食异物或因病而未执行劳教的有 97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4.4% 。转捕 10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2.5% 。未送回执的有 4 人,占批准劳动教养总人数的 1% 。此外经调查,被决定劳动教养后,经劳教委复议、法院判决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又被撤消劳动教养的有 15 人,撤消劳动教养的原因包括情节显著轻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患传染性疾病等。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有 9 人,占总人数的 60%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 5 人,占总人数的 33.3% ;患传染性疾病的有 1 人,占总人数的 6.6% 。

  此外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劳动教养呈报及审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劳动教养呈报及审批工作制度。

  (一)劳动教养审批权的行使缺乏监督制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实际上审批决定权一直由公安部门行使。因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审批进行参与,致使无法在劳动教养人员审批中进行法律监督。依据现行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我市成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法制室具体负责全市劳教人员呈报审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没有将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职权及工作程序、奖金来源等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造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实际上就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苍白无力,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呈报劳教人员的违法性质,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检察机关由于对案件不熟悉,无法掌握实情,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失去力度。二是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否批准劳教,批准劳教的期限无法掌握。三是检察机关对被批劳教人员的申诉、复议情况不了解。这是劳教审批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二)“以罚代教”、“以教代侦”。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针对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被劳动教养人员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作决定劳动教养的有 10 人。例如 2005 年 3 月 25 日 晚,犯罪嫌疑人张海洋因与南关区宋城路小脚丫店老板张会武发生矛盾,当即纠集贾陶力、赵春洋、吴川等 30 多人手持凶器将张会武当场殴打致死。之后犯罪嫌疑人贾陶力、赵春洋、吴川对所有的作案工具进行了转移和隐藏。 2005 年 3 月 27 日 贾陶力、赵春洋、吴川被抓获,他们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旁证材料予以印证。但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海洋在逃,贾陶力、赵春洋、吴川三人的刑事拘留时间已到期,为了避免超期羁押违法,又担心贾陶力、赵春洋、吴川三人释放后负案潜逃,公安机关不得不将他们做劳动教养处理。等到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海洋被抓获归案,才由公安机关对贾陶力、赵春洋、吴川执行逮捕。

  (三)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无法可鉴。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刑事法律实行全程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方面,只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才能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理性的认定,那是行政机关“份内”之事,不在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审批是否批准、劳教期限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目前没有正式的统一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呈报劳动教养的批准是否的监督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只是通过驻劳教所检察室对劳动教养的执行情况进行一定的监督。尽管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缺少相应的权威和权力,对劳教审批监督没有决定权,没有实际的裁量权,使得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近乎流于形式。

  (四)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 1 )由于在劳动教养方面,无正式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办案单位在办案中伸缩性较大,存在有以罚代教、以刑代教的现象,形成处罚界线不清,人为因素存在,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2 )在劳动教养管理所里,对于失职致使劳教人员脱逃、协助劳教人员脱逃的人如何处罚等问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3 )对于被劳教人员家属或有关司法人员帮助被劳教人员骗取所外就医,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的标准规定得非常笼统、模糊,引起的争议比较大,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正常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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