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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7:04:55 点击数:
市院控申处处长 石超亭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不当,可能激化或者引发新的矛盾。据此,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引入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围绕矛盾抓焦点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坚持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坚持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检察工作中,对轻微犯罪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审查逮捕工作来讲,就是对可以作轻缓处理的犯罪,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就审查起诉工作中来说,就是要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就立案监督来说,监督的对象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对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就刑事抗诉工作来说,对于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率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对轻微犯罪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将有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会被不捕、不诉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罚。全市两级检察机关2006年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至少有30﹪的犯罪嫌疑人被不捕、不诉,总数达800人以上。这些人所涉嫌犯罪绝大部分是故意伤害等有明确被害人的较轻的刑事案件,如对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在从宽处理时对受害方的情绪和诉求考虑不周,受害方思想不通,就容易上访告状,久诉不息,甚至发生异常情况,做出非常举动。因此,对轻微犯罪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如果考虑不周,执法不当,受害方将是一个潜在而庞大的涉检信访群体,成为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巨大隐患,这就完全背离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


  因此,在涉检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尤其是对轻微犯罪贯彻依法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密切关注和充分考虑信访工作,将二者有机统一于刑事司法工作中,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立足关键抓对策
  对轻微犯罪贯彻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防止涉检信访量的增加,有效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是应当把握的关键问题。解决好这个关键问题,应当引入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即实施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和预测,对有信访风险的案件,严格把关,慎用或者缓用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避免受害方不满意而上访告状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


  在案情的复杂性、案件当事人素质及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受害方并非都能轻易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过错而同意对其依法进行从宽处理,这就需要办案部门启动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方的思想动态和诉求等情况,预测案件信访风险等级,认真分析和研究依法从宽处理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障碍,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讲究执法策略,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理顺情绪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和谐因素或者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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