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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院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7:04:20 点击数: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政治处主任 王丽霞

  队伍专业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是基层院规范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建设现状,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队伍专业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的因素。本文试就此略抒管见。

  一、当前制约基层院规范化建设的因素
  ( 一 ) 队伍专业化方面
   一是干警法律理论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较低。从开封县院来看,目前本科学历 36 人,大专学历 15 人,真正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仅 3 人,说明大部分干警的法律理论修养还处在较低层次。在日常的办案或出庭公诉中常常局限于机械地对照法条或司法解释,缺乏从法理的深度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人力资源的配置还不尽合理。目前,分类管理尚未实施,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定岗管理规定不明确,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一些从未办过案件的人员被任命为检察员,而一些具有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的干警却从事行政综合工作,呈现出“检察官包办行政事务,而无办案资格人员却分布在执法岗位”的错位格局。三是队伍管理的行政色彩较浓。目前检察队伍管理主要参照国家公务员行政级别,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导致检察干警把行政职务的升迁作为主要的价值追求目标,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检察工作的职业属性。

  ( 二 ) 业务规范化方面
   从整体情况来看,规范化建设水平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随着主诉 ( 办 ) 检察官责任制的改革,检察官的自主权在逐步扩大,以往建立在那种三级审批层层把关办案模式基础上的管理规范已无法适应改革后的办案模式,而且在诉讼监督中还有许多执法环节有待规范:一是刑检部门从介入引导侦查到出庭公诉、法律监督,自侦部门从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到侦讯结案等各个环节大多还缺乏较为详细的操作规程,检察人员在履行具体法律监督职能时,往往凭经验和直觉各行其是,执法行为还存在较大随意性;二是监督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还不够,有些业务流程还不能运用有效的形式进行体现,尤其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弹性较大的日常性工作,还缺乏规范的载体;三是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检务督察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过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力度不够。

  ( 三 ) 管理科学化方面
  一是管理方法不够科学。检察机关的管理主要包括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察事务管理,三者性质不同,管理侧重点也不同。当前的现状是三项管理相互交织,内容杂,层面多,警力闲置与紧张并存,职能重叠与空档同在,忙闲无序,运转效率低。二是目标考评过分注重静态评价指标。由于这种静态评价指标偏重于对结果的评价,而容易忽略执法的过程和效率,造成目标考评在价值引导上重实体而轻程序。同时,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三是管理意识和技巧欠缺。一些同志对管理科学化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装备上去了,管理自然也上去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相关检察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却被忽视了,造成许多现代化装备不能发挥应有功效。在科技强检进程中,一些基层院克服经费紧缺等困难,投入大量财力配置了办公电脑设备,建起了局域网,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现代化的装备也只能成为摆设,造成办公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加强基层院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 一 ) 改革现行队伍管理模式,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
   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总体要求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干部队伍。作为一种职业的专门化,一个明显标志就是知识的专业化。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首先,改革检察机关内部人才价值的实现形式。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尽量弱化行政级别的影响力,使行政级别在检察机关内部不作为享受任何待遇的依据;同时,改变目前检察人员对检察官等级漠视的现状,充分发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把严格公正的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晋升的主要依据。强化检察队伍的职业属性,增强检察官等级荣誉感,把检察官等级晋升作为检察官职务晋升的主要途径和检察官的最高荣誉,使检察官真正找回职业回归感。在检察官职务津贴尚未统一实施的情况下,可因地而异,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按不同等级给予检察官相应的职务津贴。同时,可以通过评选检察系统的先进典型,评选“精品”案件等活动提升检察官的社会影响力。其次,加强法律监督实践能力的培养。司法能力的一个显著性就是经验的积累,它不仅要求检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要具备较高的司法实践能力。要扭转那种只注重培养人而不重视使用人的观念,要敢于打破常规,为那些有发展潜力的同志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营造靠实干增才干,在实践中建功立业的干事氛围,促进检察人员实战能力的提高。第三,突出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业务部门的办案能手,有针对性地为其创造成长的环境,并保持相对稳定。建议在全市检察机关中实行院际对应部门岗位轮换,这样既可效防止司法腐败产生,又可增长被轮换干警的工作阅历,加快全市检察系统的整体化进程。

  ( 二 ) 构筑执法标准化平台,实现业务规范化
  规范化是以标准的形式对各项工作方向和目标的动态引领,引导干警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进而确保干警个体的工作着力点符合全院整体目标。办案作为基层院法律监督的基本载体和业务活动主旋律,其核心和关键在于案件质量。确保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基准点和生命线,也是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业务工作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规范:
   一是要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对案件的质量如何进行科学、公正、合理、规范的界定和评价,是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要确定评价范围,对自侦案件、批捕案件、公诉案件和民行案件等哪些案件要纳入评价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其次,确定评定标准,对证据评价、实体认定、程序规范、办案综合效果和文书质量等方面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三,确定评定规则。要组织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评定机构,制定评定程序,对评定结果的异议、复议、评定结果的运用和转换等配套规定,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动态操作层面上的案件质量评价系统。二是要建立案件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完善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实行严格的过程控制,以保证案件质量。三是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一些具体规定,特别是实行主诉 ( 办 ) 检察官责任制后,如何把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推进主诉 ( 办 ) 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责权的统一是业务规范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 三 ) 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
   一是通过科学的决策促进管理科学化。管理的第一道程序就是决策,只有决策科学才能实现管理科学。其一,各项决策都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这个中心,立足检察业务实际、检察工作运行规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其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出决策前,多做调查研究,通过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集思广义,博采众长,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其三,要充分运用可行性分析等现代决策方法,对决策事项的不同方案,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将论证意见提交党组会或检委会研究,力求通过科学决策促进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
   二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检察工作评价体系促进管理科学化。科学的检察工作评价体系应当是静态和动态的有机结合。为弥补静态评价体系的不足,要通过对不同点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价,预测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并根据评价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以达到预期的结果,而不是仅仅对最终结果进行评价。同时,也要求评价主体要从更深的层面考虑问题,通过考评及时对各项工作结果进行预测,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而不是简单的指标对比和奖惩兑现。
   三是通过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促进管理科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是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随着办公、办案设备的更新,电脑配备的增加,内部局域网和专线网的建成, 这些都为管理现代化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强化培训和推广使用等形式尽快提高检察人员的现代化素质,增强信息化意识,使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在促进管理科学化进程中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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