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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6:53: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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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体育职务犯罪预防处 可非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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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国家、政府的声誉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削弱国家职能。同时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打击也只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惩办贪污腐败尤为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而作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思想政治教育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坚实基础。

  不少事实证明, “ 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 ” 。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变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屏障。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手段。

  检察机关要作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只有使他们清醒的认识到如何为民掌好权、用好权,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才能克制不去违法犯罪,也就达到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从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向前发展。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 个罪名熟悉外,对其他的罪名并不十分了解。比如有的单位把国有资产通过领导班子以奖金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有的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给其他单位以赞助,这些他们认为是很正常的事情都有可能构成违法和犯罪,这也正说明了如果检查机关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到位,能够使国家工作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对那些可能违法的行为就不会去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就有了效果。

  三、依靠党委领导,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条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的迫切需要,要构建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郎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各级党委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支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的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同时还应从人力和财力方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常开展。预防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必须围绕大局,立足本职,突出重点,对症下药,充分发挥协调、参谋作用,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真抓实干,通过以法律宣传、警示教育等途径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将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三者相结合,形成预防网络,通过多种渠道,上下结合,横向结合、积极配合,推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积极发挥社会效应。

  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把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中,没有党委的领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会迷失方向,缺乏力度;没有检察机关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是空中楼阁,没有根基;没有政府的支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检察机关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水。

  同时,我们要加强监督机制,增强工作效率。主要有三种监督力量: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的职能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监督职能,公开暴光和披露腐败现象,使之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加和配合,建立完善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四、预防职务犯罪和惩治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预防职务犯罪和惩治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第一,惩治与预防是辨证的统一。只有严惩腐败,才能为预防腐败创造前提条件;只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才能巩固反腐败成果,逐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把腐败现象消灭的萌芽状态。惩治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是预防犯罪最有力的措施,其最终目的是减少、遏制犯罪的发生。要树立 “ 以惩治促预防 ” 的思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制裁,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发挥特殊预防的独特作用,惩治越彻底,打击越有力,越可以促进预防工作的深化。第二,惩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惩治是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是增强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预防是惩治的目的,是对惩治的深化。只有严惩腐败分子,才能增强法纪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惩治也是教育手段,没有惩治便没有警示,也就没有纪律的威慑力。只有有效的预防,才能减少和消除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

  预防职务犯罪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根本目的,所以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既要立足于惩治,更要着眼于预防,只有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惩防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同时,要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重拳出击,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 “ 三位一体 ” 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制约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他们相互促进,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共同发挥作用,所以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实践证明,哪个地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相应的惩治职务犯罪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比如,尉氏县成北粮库系县粮食局直属粮库,长期存在拖欠客户销售粮食款的问题,有的长达 5 年之久 ,已严重影响到粮库的正常运转和经营,粮库广大职工对这一问题反映强烈。尉氏县检察院预防部门在粮食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截留销售款现象,于是县院预防科进行调查,查出该粮库原副主任李某贪污公款 12 万元,结果被判处十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使惩治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过对该案件的查处,我们认为,要在预防中进行惩治,在惩治中开展预防,只有惩治有力,重拳出击,才能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威慑力,才能做到惩治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地的社会效果。

  实践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腐败的问题,预防职务犯罪和惩治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 “ 三位一体 ” 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惩治促预防,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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