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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28 例分析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7:01:28 点击数:
李红兵 杨建华 王开远

  正在服刑的犯人发生精神疾病并不鲜见,往往影响到犯人的继续服刑能力。我们曾对一批正在服刑的犯人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为 2002~2004 年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的正在服刑犯人 28 例。均为男性。年龄 21~54 岁,平均 34.5 ± 7.6 岁。工人 2 例,农民 20 例,个体户 3 例,其它 3 例;文化程度:文盲 3 例,小学 11 例,初中 12 例,高中 2 例。婚姻状况:未婚 14 例,已婚 8 例,离婚 4 例,丧偶 1 例。鉴定目的均为是否有精神病及有无继续服刑能力。

  1.2 方法 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案件类型 盗窃案 7 例,抢劫案 8 例,杀人案 6 例,强奸案 5 例,伤害案 3 例。

  2.2 病程 半年以内 3 例,半年至 1 年 10 例, 1 年至 1 年半 13 例, 2 年以上 2 例。有阳性精神病史者 2 例。

  2.3 精神症状 28 例被鉴定者均出现各种精神症状,主要表现为:①感知觉障碍:幻听、幻视 8 例;②思维障碍:思维散漫、思维贫乏、思维迟缓、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 19 例;③情感障碍:表情呆滞,情感淡漠、低落,情绪不稳、易激惹,烦躁、敌意等 23 例;④意志行为障碍:生活懒散,孤僻少语,少动,拒食,打骂人,毁物等 20 例;⑤神经症症状群:失眠,头痛头昏,记忆力下降,乏力等 8 例。

  2.4 临床诊断及服刑能力 见附表

  附表 临床诊断及服刑能力

临床诊断
例数
服刑能力

精神分裂症
16


偏执性精神病
2


应激相关障碍
5


癔 病
1


人格障碍
2


无精神病
2



  3 讨论

  对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并已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因精神障碍所涉及的继续服刑问题,称之为继续服刑能力或继续受刑罚能力 [ 1 ] 。因此,对其进行精神病和服刑能力的鉴定是司法精神病学实践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本组资料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和偏执性精神病者有 18 例,占 64% ( 18/28 ),由于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丧失了接受教育、改造的能力,均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其余 10 例(占 36% , 10/28 )因病情较轻,被评定为有服刑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本资料发现, 28 例被鉴定者中,绝大多数病程在半年至 1 年半之间,占被鉴定者的 82% ( 23/28 ),病程偏长。可能的原因是在疾病的早期或病情较轻时,症状常常不典型,在监狱的特定环境下,甚至能够服从管理和参加劳动改造,往往被误认为是思想情绪问题而忽视。病情加重后,精神症状则比较明显,常伴有明显的行为紊乱、人际关系差、不服从管教、不能参加劳动改造甚至冲动伤人,影响其继续服刑,而此时则已有较长病程。另一个原因可能与管教人员缺乏精神病学知识有关,不能早期识别服刑人员的精神病症状。因此,应在狱中管教干部中进行有关精神疾病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识别精神异常的能力,以便及时发现,及时诊断和进行服刑能力鉴定,避免因病程太长而失去治愈的机会,以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服刑能力者,应予以强制性治疗,住院一日折抵刑期一天,当服刑能力恢复而刑期未满者继续服刑 [ 2 ] 。在本组资料中,有 5 例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均为入狱时间较短的犯人,因入狱后环境改变,适应差,或认为量刑重,或因长时间无亲属探视,有精神负担所致,故应加强对服刑犯人的心理疏导及教育转化工作,使其对现实有正确的认识,愉快地接受改造,必要时也应予以适当药物治疗,使其尽快康复,有利于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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