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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6 17:30:29 点击数: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王晓东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规定》制定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四方面违法所得没收实践难题亟待解决
  裴显鼎介绍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仅2016年1月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在反腐败工作中,只有坚持追逃与追赃两手抓,最终人赃俱获,才能实现除恶务尽。”裴显鼎介绍说,为了严密法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据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涉及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罪名范围过窄,很多案件无法进入程序,相关执法工作陷入困境;二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对此类案件中有关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三是缺少实践经验指引,各地司法机关对如何推进各个诉讼环节,认识不一;四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诉讼环节较多,特别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协助执行,办案机关职责不清,难以有效衔接。鉴于此,最高法、最高检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以国内调研和对外逃人员比较集中的国家考察成果为基础,总结吸收国际国内制度设计和成熟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规定》。
  五类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规定》对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案件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第二类为贿赂类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犯罪案件。第三类为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案件。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案件,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万春解释说,实践中,绝大部分外逃腐败分子均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后将赃款转移境外,将洗钱犯罪案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能够更加严密法网,对洗钱犯罪分子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切断犯罪利益链条。
  “逃匿境外”应作为“重大”认定标准
  《规定》从案件影响程度和逃匿情形两个角度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认定标准,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裴显鼎解释说,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为“重大”不能简单以刑罚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故《规定》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明确为“重大”的认定标准。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特别是“红通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这也是刑诉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主要的动因,故将“逃匿境外”作为“重大”的一项认定标准。
  违法所得产生财产收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和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进行投资,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
  万春解释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有关定义,明确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证据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新闻发布会上,王晓东向媒体介绍说,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需要查明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查明的是犯罪事实,且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因此这类案件相比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应有所不同。《规定》第17条借鉴吸收国外不定罪没收制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据了解,按照《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如果法院审查认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应当认定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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