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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某盗窃案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6 17:41:14 点击数:

张某某盗窃案

 

2013年8月5日中午,张某某(女,17岁,尉氏县某中学高三学生)与毕某在尉氏县洧川镇开发区集贸市场逛街时, 趁毕某不备将其背包内的黑色iphone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22元。案发后手机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尉氏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到张某某的学校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张某某在校学习成绩较好,曾担任过学生会干部及班干部,此次犯罪诱因是虚荣心太强,父母又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归案后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悔恨,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希望被从轻处理,并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综合其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承办人认为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继续学习,经检委会研究,尉氏县院决定对张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为十个月。考察期间,张某某参加了高考并被郑州大学录取。考察期满后,承办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根据张某某的表现提出对其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同意后于2014年7月29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涉及相关材料及时予以封存。在对张某某帮教的过程中,尉氏县检察院发现未检工作最大的难点是社会配套体系建设。为攻克这一难关,有效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该院积极倡仪妇联、教育、团委、公安等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地参与到“未检”工作中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尉氏县院办理的张某某盗窃一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未成年人保护特别程序落实到位。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启动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体系,制定并落实真情感化、多管齐下、持续关注等“三步走”帮教工作法,成功帮助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用爱心再一次让孩子实现了自我成长,体现出未检工作真正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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