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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彩礼该不该退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6 17:21:03 点击数:
彩礼该不该退
刘红梅 康燕青
    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3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的孔蒙和肖芳终于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至此,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婚约财产纠纷申诉案件成功调解审结。 
 
    2009年,经媒人的介绍,孔蒙与同乡的姑娘肖芳认识了,两个小年轻一见钟情,彼此都很中意,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订立了婚约,决心永结同心。在订婚的当天,孔蒙还给了肖芳1万元的订婚彩礼钱。 
 
    按照当地习俗,订了婚后男女双方的两家人就是亲家了,过年过节的时候要时常走动。可在2010年春节期间,孔蒙因一时疏忽,把去肖芳家走亲戚的事给忘了。肖芳的父母觉得,两人还没结婚,孔蒙就不重视肖芳,于是就让媒人捎话把孔蒙说了一通。这边,孔蒙一气之下向肖芳要求取消婚约,退还彩礼;那边,肖芳也恼了,心想已经订婚了两年,一句话不对就要退婚,好,那就退婚。本来可能成为一对伉俪的双方因此冷脸相向。按当地习俗,若男方提出退婚,就不能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若女方提出退婚,就应退还全部彩礼。因此,肖芳坚决不退还孔蒙彩礼。 
 
    因协商不成,孔蒙将肖芳告上了法院,要求肖芳返还彩礼1万元。2011年7月,法院审查后认为孔蒙不去肖芳家走亲戚,导致二人解除婚约,存在过错,判决肖芳返还孔蒙给付其1万元彩礼中的7000元。懂点法律的孔蒙认为彩礼应该全部退还,于是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来到兰考县检察院民行科申诉。办案人员审查后发现,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不是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案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 
 
    2011年12月,该院提请开封市检察院向开封市中院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意见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但是肖芳因家庭经济困难,收的1万元彩礼已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所剩无几。经法官、检察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工作,肖芳一方愿意拿出7500元返还孔蒙,孔蒙在了解到肖芳家庭的情况后最终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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