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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庄稼地重返绿意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5-11-04 09:26:56 点击数: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

为了使庄稼地重返绿意

河南开封:尉氏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重大环境污染系列案

刘红梅 张友志

  开封尉氏是河南省农业大县。五月的田野,正在灌浆的小麦绿油油的,轻风吹过,麦浪如碧波荡漾。然而,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的上百亩小麦却大片地枯死。村名忧心忡忡,四处上访。谁是庄稼枯死的元凶?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顺藤摸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查微析疑,深挖案中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查赵大闯等污染环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共3件15人,发现并移交渎职犯罪线索2件,其中一人已被提起公诉。9月14日,经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卜正军、宫林朋等9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2万元至10万元罚金;以生产、销售、运输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许正超、徐长江、马展庭3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12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刘保卫、秦志民等2名涉案人员正在审理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该案既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保卫了百姓青山绿水的良好生态环境,又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正确行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速之客”掀起环境污染大案

  邢庄乡芦馆村位于县城北边贾鲁河畔,紧邻开许公路,居住着8个村民组868户3649余人。这是个环境优雅,空气清新,宜人居住的地方,村旁树林环抱,河水清澈潺潺,村里水泥道路通达,夏季傍晚人们门前闲坐谈笑,尽情享受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美好成果。然而这美好却被“不速之客”打乱。群众纷纷到尉氏县检察院反映:芦馆村东头有一农药化工厂,名叫裕民化工有限公司,该工厂占用耕地面积5亩,2014年3月份建成,5月份开始通宵达旦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气味异常难闻。由于受到该企业的污染,村里的上百亩农作物和树木出现了枯死现象,村民吃了菜园里种的蔬菜开始拉肚子,而且呼吸道也出现干燥,甚至疼痒。数十名村民聚集到尉氏县委、县政府门前上访,要求关闭该化工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方面鉴定为由,迟迟不予立案。

引导侦查取证牵出“案中案”

  对于群众上访,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金威高度重视,指示该院侦监部门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要求其做出鉴定意见,经环保部门对该厂渗坑中水质进行检测,发现该水质含有大量农药前体物质--钾硫醇钠,该物质属于《国家废物名录》HWO4类别,被污染的土壤同属有毒物质,并已造成12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后果。

  5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东地化工厂污染环境案说明不立案理由,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5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以赵大闯涉嫌环境污染罪向尉氏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在审查公安报捕案件的同时,发现赵大闯、刘保卫、杨途正、杨俊伟、李青春、李山峰等6人购进的原料为硫酸二甲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案例管理条例》,硫酸二甲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为61116号,属高毒物质,毒性如同芥子气,案发时,已从山东林立远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80余吨,且在买卖、运输过程中无任何相关手续。

  污染环境犯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是尉氏县检察院首次办理新罪名案件,又是事关民生民利的重大案件,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在监督立案的秦志民、许正超、马展庭、徐长江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一案时,硫酸二甲酯是否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是本案监督立案的关健。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仅五种。该院通过查找法律依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秦志民等人的行为在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山东林立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及运输人员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犯罪。很快,尉氏县检察院报经开封市检察院同意,启动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一案的监督立案程序,向公安机关下发立案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山东省秦志民及山东林立化工有限公司的许正超、徐长江、马展庭等3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立案侦查。

  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的该院检察官田文生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李山峰环境污染案时,敏锐地发现卷宗显示刘保卫在邢庄乡芦馆村建小化工厂之前在卜家村生产,因为一个老告状户经常告状,不得已将小化工厂迁到邢庄乡芦馆村生产,对于这种情况,卷宗并没有相关材料,以现有证据无法监督立案。田文生想法设法联系到老上访户,详细了解卜家村小化工厂生产及人员参与情况,并取得了老上访户的证词,同时通知县环保局对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化工厂所建的地方及离化工厂三里外卜家村土壤已被小化工厂污染。对于这种情况,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监督立案通知书,通告公安机关对现掌握涉案的郝林福、郝英杰、陈英豪、卜正军、宫林朋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立案侦查。

经济利益链条串起犯罪团伙

  事情要从2014年春节说起,秦志民是山东林立的农民,自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当地化工厂打工,掌握了一些化工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后来自己投资近百万元在自己老家办理了“民裕化工有限公司”,因严重污染环境,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责令其关停企业。但秦志民舍不得这份高额利润营生,计划把化工厂转移到外地继续生产。2014年2月份,秦志民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长葛人刘保卫,并成为朋友,秦志民便将办化工厂的想法告诉了他,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刘保卫找到尉氏县朋友李青春,通过李青春牵线又找到尉氏县门楼任村民郝林福。刘保卫向郝林福提出要在门楼任乡开办化工厂,并达成了本地人、外地人各获取50%的收益分成的共识,郝林福负责在当地寻找厂址,经过一番考察,郝发现卜家村村民卜某废弃的养猪厂,可以租用做化工厂。郝与卜商定以年租金24000元的价格租赁,并交付了租金。郝林福为筹集10万元股金,并防止村民闹事,又先后拉拢卜家村干部卜正现、宫林朋、郝英杰、陈英豪各入股2万元。3月份开始建厂生产,因为村民多次告状,尉氏县环保局多次对该厂进行查处,白天不能正常生产,就在深夜进行生产。4月份,因群众告状越来越频繁,无法继续生产,刘保卫决定将该厂迁移。

  有了前车之鉴,为解决群众告状和“摆平”政府查处问题,刘保卫又通过朋友李青春找到尉氏县有一定政界人脉关系的杨途正,杨途正同意投资化工厂并找来生意伙伴李山峰、杨俊伟加盟办化工厂。随后,李山峰又拉来朋友赵大闯投资,经赵提议,厂址选在了邢庄乡芦馆村村民王某在村东头承包的耕地,经商定,杨途正、赵大闯、李青春、李山峰共投资40万元,占50%股份,负责环保检查、协调当地村民事宜;刘保卫、李青春、杨俊伟共投资40万元,占50%股份,负责设备、技术、购销等事宜。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4月份开始筹建,5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于是,一场祸及子孙后代的罪恶营生一次又一次在光天化日下上演。

办案阻力重重上级院出面担当

  能够开办化工厂,都是有能力、社会关系广的“能人”,一些企业老板、政界关系人参与其中,以查处污染环境案件阻碍经济发展为由,为他们说情和“喊冤”,案件查处干扰多、阻力大,困难重重。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尉氏县检察院及时向开封市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此案得到了开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中立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指派该院主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爱玲赴尉氏县,指导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办案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引导公安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确保了把案件办成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铁案。

  至此,这个白天歇业,晚上开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污染化工厂,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被责令关停,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据悉,赵大闯等15人污染环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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